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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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 裁罰時間:99年6月3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證券)及張元銘、林元山、李木現、郭文漢、黃振裕、黃姿媚、郭昭松、吳鳳儀、葉信宏、林炯光、黃妙音、李大中、王靜芬、余恒一、江姿慧、許麗豐、陳美援、張秀麗、王效鵬、洪小媚、丘萃苓、馬佩玲、吳佩蓉、何守燕、張惠民、陳淑芬、徐麗梅等27人。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2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21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2款及第3項。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金鼎證券及相關人員自94年起有協助銷售 Genesis Voyager Equity Corporation發行Genesis Growth Income Preferred Shares B1,或協助Tis Wealth Management Limited銷售 Genesis Voyager Equity Corporation發行Genesis Growth Income Preferred Shares B1,並由金鼎證券開立以Tis Wealth Management Limited名義之成交單與投資人承作美元附買回交易,其標的為Genesis Growth Income Preferred Shares B1等情事。
(二)經查上開交易非為本會核准之證券商得於國內受託買賣之業務,金鼎證券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21款之規定,張元銘對公司違法銷售非經本會核准之有價證券有督導不周之責,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其餘人員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2款有關不得招攬、媒介、促銷未經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衍生性商品規定之情事。
五、 裁罰結果:
(一)公司部分:命令金鼎證券解除副總經理房冠寶之職務。
(二)人員部分:
1、命令金鼎證券停止張元銘1年業務之執行,期間自99年8月5日至100年8月4日止。
2、命令金鼎證券分別停止林元山及李木現等2人6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99年6月16日起至99年12月15日止。
3、命令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郭文漢3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99年6月16日起至99年9月15日止。
4、命令金鼎證券分別停止黃振裕、黃姿媚、郭昭松、吳鳳儀、葉信宏、林炯光、黃妙音、李大中、王靜芬、余恒一等10人3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99年6月16日起至99年9月15日止。
5、命令金鼎證券分別停止江姿慧、許麗豐、陳美援、張秀麗、王效鵬、洪小媚、丘萃苓、馬佩玲、吳佩蓉、何守燕、張惠民、陳淑芬、徐麗梅等13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99年6月16日起至99年7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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